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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思旦建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404号


  原告上海思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云,上海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长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思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浙江省嵊州市,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的注册地址虽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但该注册地系上海宝山民营科技园,被告并未在此经营,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霍山路481号204室。而原、被告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浙江嵊州城东工业园区,即合同履行地为浙江省嵊州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安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受理费50元,缴至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宝山支行营业部,帐号:09-050301011842326),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连明 
二OO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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