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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3号


  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干则亿。
  被告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群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唐勇,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闵行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9.0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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