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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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继财、傅长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以被告已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2,41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诉讼费3,76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慧
民事裁定书
(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1324号
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继财、傅长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禄,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以被告已偿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依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2,41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0元,合计诉讼费3,764.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国华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