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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闽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宜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宝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原告上海闽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亚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宜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配健。
  被告上海家饰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张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宜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家饰佳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2日以与被告上海宜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闽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6元,由原告上海闽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连明 
代理审判员  苏光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文菁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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