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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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萍,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玉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 赵惠琳
代理审判员 庄龙平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