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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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宝民二(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君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荣昌,职员。
被告上海金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水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所进行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汤臣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晓青
二OO五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