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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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322号
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君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为民,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锦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