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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棠湖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顽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成民终字第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棠湖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民,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顽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家秀。
  
  第三人黄元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成都市棠湖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棠湖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顽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顽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04)温江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8日,棠湖公司与顽石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顽石公司供给棠湖公司所需各种型号水泥1000吨,总计货款240 000元,棠湖公司在当月25日前结清当月货款,供货地点:森宇音乐花园。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已供水泥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顽石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棠湖公司承建的森宇音乐花园工地负责人为黄元军。2003年7月17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欠顽石公司货款94 380元。之后,黄元军代表棠湖棠湖公司向顽石公司付货款5万元,尚欠货款44 380元。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通知黄元军到庭调查,黄元军认可所欠顽石公司水泥款由其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黄元军参加诉讼并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成都市顽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黄元军支付所欠水泥款44 380元,其中:2005年3月10日前支付20 000元,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余款24 380元。
  
  二、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实际支付费用合计3 323元,由黄元军承担,在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水泥余款时一并支付给成都市顽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 077元,由成都市棠湖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成都市棠湖市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黄元军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金霞
代理审判员 苟学恩
代理审判员 何晓梅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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