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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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姝,系辽宁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负责人:徐文臣,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沈开民合初字第77号民事裁定,于200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670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沈阳新大陆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云良
审 判 员 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 曹桂岩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