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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通建材有限公司诉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普民二(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上海国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美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鹤鹏,上海市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上海国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工地供货,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货款。2004年12月8日,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葛荣铭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清单,确认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4664元,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66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3398.30元,合计人民币5805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所谓的被告浙江标力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系分支机构,现其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应作为没有分支机构,则原告起诉时所列被告不存在,原告应以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国通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嘉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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