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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95号


  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细井严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海斌,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雷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龙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元,减半收取435.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元,共计人民币685.5元,由原告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菁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夏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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