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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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169号
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娜,经理。
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13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皖余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13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益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