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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等与黄衡全工伤事故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原南海区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
  
  负责人林清。
  
  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肇波。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雄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衡全。
  
  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黄衡全因工伤事故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的内容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佛山市桂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麦 洁 萍
审 判 员 罗  睿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梦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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