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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渝北建安)。
  法定代表人荣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天文,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明,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唐善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光泽,该局副局长。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02年7月18日渝北建安与环保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渝北建安承包“张羿等户集资房”工程,现工程已竣工验收。环保局委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现双方确认工程结算价为800万元元,环保局已支付工程款6381880元。双方确认由环保局向渝北建安支付163万元尾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2月9日前支付重庆市渝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尾款163万元;
  二、如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不能按期支付第一项调解协议内容,就将已查封的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局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桥街道双凤路15号“张羿等户集资房”、二层844.92平方米、3单元3-2号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600元作价抵偿工程尾款,不足部分于2005年3月10日前支付;
  三、诉讼费25319元由重庆市渝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晓 波
审 判 员  许  萍
审 判 员  严 永 鸿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姗 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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