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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东营市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远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代表人叶志常,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受理东营市诚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诚实公司)诉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广田公司)、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深圳广田杭州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广田公司、深圳广田杭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直接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答辩认为,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说明异议人与答辩人确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1年1月19日东营诚实公司与深圳广田杭州分公司签订了(GF-96-020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东营市西四路238号,随后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合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GF-96-020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方东营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名单、各班班组长名单、介绍信、材料费收据、借条、电报等为证。而深圳广田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司敏洪在该合同上的署名也足以使人相信其所实施的并非个人行为。因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在山东省东营市,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广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宪福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许建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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