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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岛渔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建集团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岛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星,上海市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建集团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建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三岛渔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3)宝民一(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3月18日,科达公司(承包方,乙方)与三岛公司(建设方,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长兴岛水产码头综合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地点为宝山区长兴乡园沙镇水丰圩2号,工程内容为冰库、加油站、生活区、办公楼、厂区道路、下水道等,不包括甘肃一建、东海建筑已完成的工作量部分,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包工包料;本工程竣工日期确认:工期为80天,即自乙方进场(即开工日期)之日起,80天内工程竣工,本工程开工日期定为2002年3月1日;工程总造价暂估为人民币680万元(含已完成部分的冰库工作量),以审价报告确认的造价作为决算价;施工过程中,乙方于每月25日书面报告进度和工程量,经甲方、监理核准,甲方于次月5日前向乙方按实际工程量的4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日内付款达到合同暂估总造价的60%,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日期起,7日内送审,逾期视为甲方认可,甲方应在审价报告出具后10日内付清结算款(保修金5%除外),保修期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作为工程竣工,正式将工程交给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受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五天内不予批准且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竣工结算;工程质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保修期为一年,时间从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起。合同签订后,三岛公司即进场施工。同年8月25日,科达公司将工程交付三岛公司使用。工程至今未经竣工验收。2003年5月7日,科达公司、三岛公司及上海远东水运工程建设监理咨询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系争工程存在21项质量问题,科达公司表示愿意与三岛公司协商解决。同年5月27日,监理公司主持召开会议,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综合楼砼地坪高低不平,二楼会议室楼板部分开裂,外墙面层部分粉层起壳和粉层开裂,内墙粉刷不均匀,制冰厂屋顶防水层部分起壳,室外地坪有开裂现象,理鱼车间砼地坪未按设计变更要求施工,科达公司同意进行整改,但三岛公司以科达公司已起诉其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暂停施工以保持现状。三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系争工程存在重大施工质量缺陷,要求科达公司按照规范程序予以修复,并按科达公司自报工程总价7,396,800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因工程质量修复造成的损失(以实际修复日期为准),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50,00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科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系争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鉴定,结论为1、综合楼存在较多的楼地面裂缝,其中底层地坪裂缝、楼面的找平层裂缝是由施工原因引起的;部分楼面结构层裂缝主要由混凝土收缩、温度湿度变化等因素引起,同时与施工养护不当有一定的关系;2、综合楼和冷库墙面存在较多外粉刷龟裂,部分有起壳空鼓现象;综合楼内墙有较多裂缝和粉刷起壳空鼓现象,粉刷起壳是施工原因引起的,粉刷层的龟裂与施工工艺及材料的选用有关,窗角裂缝主要由房屋沉降和温度应力引起;3、综合楼外窗和墙体交接处存在较多的渗漏现象,是施工原因引起的;4、综合楼和冷库屋面防水层施工不符合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要求,防水卷材与基层间存在气泡、卷材搭接缝翘边、屋面有渗漏现象;5、道路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6、综合楼二层楼面1~2轴、F~G轴范围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单位面积内钢筋数量符合设计要求,但钢筋分布有疏密不均,个别处有较大差异;经结构验算,上述楼板结构承载力能满足使用功能,建议对贯穿裂缝进行处理;7、理鱼车间地坪混凝土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150mm;8、冷库屋面防水卷材与基层间存在气泡,防水卷材搭接缝有部分翘边,个别地方卷材搭接长度未能达到规范要求的80mm(允许-10mm);9、冷库屋面水箱附近卷材气泡、翘边较多,不排除后做水箱施工对防水层损坏的影响。审理中,三岛公司与科达公司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修复。三岛公司不同意对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原审法院认为,三岛公司与科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系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三岛公司即接收该工程并投入使用,应认为该工程已通过三岛公司验收,后三岛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保修期范围,现科达公司同意履行保修义务,可予准许。三岛公司与科达公司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修复,并无不当,科达公司应依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结论对该工程进行修复。三岛公司要求确认系争工程存在重大施工质量缺陷,没有依据证明,不予准许。三岛公司要求科达公司按照7,396,800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因工程质量修复造成的损失,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50,000元,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亦不予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科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所作的检测报告、补充说明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对三岛公司位于宝山区长兴乡园沙镇水丰圩2号的长兴岛水产码头综合配套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二、三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三岛公司上诉至本院称,三岛公司自行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所作的检测报告与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所作的司法鉴定的结论一致,该结论确认了存在的质量问题,系科达公司施工不当所致。三岛公司接受并使用系争工程,是受科达公司欺诈、误导,系争工程应当不具备竣工条件。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条,改判支持三岛公司一审中的诉请。被上诉人科达公司则认为,三岛公司单方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因缺乏相关资料,所作的检测报告没有最终的结论,科达公司不予认可,相关费用亦不负担。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不符,应进行返工,直到达到要求。而三岛公司现要求参照延期交付,按科达公司自报工程总价7,396,800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因工程质量修复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也不合理。本案判决生效后,科达公司可履行修复义务,直到达到要求。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科达公司与三岛公司签订合同后,科达公司即进场施工。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三岛公司在未与科达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科达公司不予认可,为此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工程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应以该结论作为确认本案工程质量的依据。对于该工程检测费原审法院认定由科达公司负担,现三岛公司要求科达公司承担三岛公司单方委托的检测费用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系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三岛公司已接收该工程并实际投入使用后,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三岛公司承担责任。同时合同还约定,由科达公司对工程质量负责返工,直到达到规定。三岛公司与科达公司均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修复,故原审法院对此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三岛公司要求参照延期交付,按科达公司自报工程总价7,396,800元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因工程质量修复造成的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上诉人上海三岛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汪 毅
代理审判员沈 珺
代理审判员郑 华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邬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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