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 时间:2012-12-11 点击次数: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书
(2012)池民三终字第00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军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云鹏,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4500元,同时应缴纳的税费由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审中的两次鉴定费合计1900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各负担9500元;以上两项相抵,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念信。若到期未付,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将承担10000元违约金,即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念信85000元;
三、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199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各负担25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初
代理审判员 程 进
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
调解书
(2012)池民三终字第00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军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华,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云鹏,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4500元,同时应缴纳的税费由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审中的两次鉴定费合计1900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各负担9500元;以上两项相抵,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还应支付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5000元;
二、上述款项,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念信。若到期未付,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将承担10000元违约金,即支付给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念信85000元;
三、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199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各负担259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江西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金初
代理审判员 程 进
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