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银监发[2008]91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不需获得中国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及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应将发债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加强对担保机构和交易对手方的授信管理。
四、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所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存续期内应有持续的较高信用评级。
五、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设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累计敞口头寸、单笔交易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的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并按照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计量市场风险。
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完善交易授权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交易的前中后台风险控制。
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利用信息优势操纵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价格。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外资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