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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6 点击次数:
(商资函〔201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经与银监会研究,现就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在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批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负责审核管理。
  二、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变更事项,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暂行办法》,依法履行审核管理职责,并就有关批准事项向商务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附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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