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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9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文,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现决定对《意见》中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将第十条调整为“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该企业对区县所做贡献给予奖励。”

  二、将第十一条调整为“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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