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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审查指导意见(三)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2 点击次数:
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审查指导意见 
来 源: 广告监督管理处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本意见所称金融服务企业指经四川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仓储公司等新兴金融服务企业。
    本意见所称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有关咨询、资产评估、非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
    本意见适用于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发布企业(单位),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广告审查活动。
    一、基本原则
    (一)发布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企业和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内容不得超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告主经营的业务范围和广告主《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二、广告审查须查验的证明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金融机构还需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还需提交外汇管理机关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四)小额贷款公司还需提交四川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批准筹建文件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开业批复;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还需提交四川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核准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内容;
    (二)除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外,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内容;
    (三)除经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外,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融资担保”、“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字样。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担保融资”、“抵押融资”、“抵押贷款”、“发放贷款”、“受托贷款”等内容;
    (四)专门从事非融资担保业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服务的中介公司(企业)不得宣传或者变相宣传从事上述金融业务。并应在广告中分别标明(或者说明)“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咨询服务”、“资产评估”等字样。
    其中,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约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字样。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不得在广告中宣传从事有关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内容。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不含贷款咨询、融资咨询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贷款咨询”、“融资咨询”等内容。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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