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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2-12 点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成都高新区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成都高新区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工作方案    

发展以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为代表的股权投资产业,是加快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为助推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促进科技与金融高效结合,特制定成都高新区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成都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和成都高新区打造国家级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区的战略机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以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为核心载体,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政策体系,坚持招商引资和本土培育并重,加大宣传策划力度,重视专业人才引进和培训,不断优化金融服务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力争将成都高新区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西部领先的股权投资产业基地。    

二、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快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此项工作纳入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畴,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建立不定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一)构建和完善股权投资产业政策体系。                 

1.弥补缺失环节,完善服务体系,做出亮点和特色,全力构建天使投资政策体系。    

(1)管委会设立高新区天使投资专项资金8000万元。其中,天使投资基金6000万元,由高投集团代管,专账专户管理;天使投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2000万元,由经贸发展局(金融办)管理。(财政局牵头,经贸发展局、高投集团配合)    

(2)天使投资基金6000万元,由高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具体操作,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根据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创新孵化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向高投集团推荐企业。(高投集团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配合)    

(3)天使投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2000万,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高新区内主导产业及新兴产业领域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其投资机构进行财政扶持。(经贸发展局牵头,财政局、高投集团配合)    

对被投企业进行财政补贴。若股权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20%同期对被投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上限为50万元。    

对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助。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若股权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10%同期对该股权投资机构进行风险补助,上限为50万元。    

2.形成比较优势,凸显区域竞争实力,进一步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    

(1)帮助内资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贸发展局牵头,国税局配合)    

(2)将“前2年奖励100%、后3年奖励50%”的营业税[①](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从开业年度调整为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连续5年;将“前2年奖励100%、后3年奖励50%”的企业所得税[②](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从自开业年度起调整为自获利年度起,连续5年。(经贸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二)加强股权投资产业招商引资工作。    

1.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不断优化金融招商引资流程。    

(1)加强金融招商专业团队建设。招商部门加强金融招商人才队伍并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同时会同金融、产业、科技等部门形成联动互动机制,合力推进高新区金融招商引资工作。(投资服务局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2)及时跟踪项目信息并优化服务流程。结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和项目资源情况,瞄准一批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增强信息跟踪、高层会面、政策谈判等环节工作实效。(投资服务局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2.突出招大引强,重视行业标杆效应,全力引进一批国际顶尖机构入驻。    

(1)积极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申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以吸引国际顶尖股权投资机构到蓉设立外资基金。(经贸发展局牵头,投资服务局配合)    

(2)在QFLP暂未申请到的过渡阶段,由专人代办外资基金及所投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并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市投促委以最快速度(不排队)办理相关事务。(投资服务局牵头,经贸发展局配合)    

3.围绕主导产业发展,把握产业融合机遇,大力引进专业型股权投资机构入驻。    

积极引进与高新区主导产业相匹配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专业型股权投资机构,大力推动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企业并购重组,快速实现产业提档升级。(投资服务局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三)加大本土股权投资机构及融资服务平台扶持力度。    

1.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增强本土股权投资机构实力。    

(1)壮大高投创投资本金实力,引进专业基金管理团队,把握创业板和“新三板”投资机遇,充分发挥政府背景创投公司优势,获取高额投资收益。(高投集团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2)进一步做强做大银科系基金,形成知名母基金品牌和行业影响力,实现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效应。(高投集团牵头,经贸发展局、财政局配合)    

(3)尝试对国资背景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实施绩效分成和参股跟投,形成激励带动效应。(财政局牵头,经贸发展局、高投集团配合)    

(4)梳理已注册落户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纳税情况,强化金融综合治税实效。(经贸发展局牵头,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5)依托盈创动力运营成都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服务中心,打造以股权投资为主要内容的投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范围积极向全域成都拓展,并逐渐向西部乃至全国辐射。(高投集团牵头,经贸发展局配合)    

2.强化项目吸引机构入驻的理念,加强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梳理和挖掘产业项目资源。    

(1)围绕高新区企业内培工作,梳理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长较快优势企业,形成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经贸发展局负责,高投集团配合)    

(2)围绕高新区科技创新工作,梳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级创新基金项目和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项目,形成科技创新项目资源库。(科技局负责,高投集团配合)    

(3)围绕高新区大孵化体系建设工作,梳理各类创业团队、归国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等,形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创新中心负责,高投集团配合)    

(4)围绕高新区软件产业推进工作,梳理软件及服务外包相关企业和项目资源,形成软件企业和项目资源库。(软推办负责,高投集团配合)    

(5)围绕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推进工作,梳理生物医药相关企业和项目资源,形成生物医药企业和项目资源库。(医推办负责,高投集团配合)    

3.强化人才吸引机构入驻的理念,充分发挥人才优势,有针对性地加强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实训。    

(1)兑现落实针对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级专业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强化金融类专业认证相关奖励措施,形成金融类高层次人才聚集高地。(经贸发展局牵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配合)    

(2)加大与知名金融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力度,充分发挥西南财经大学的行业影响力,联合建设金融人才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金融咨询服务,为园区内企业培养和储备金融人才。(经贸发展局牵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投集团配合)    

4.营造金融服务氛围,突出产业、政策和项目整体资源优势,持续加大股权投资产业宣传力度。    

(1)邀请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和专业财经媒体,策划专题报道,就成都市和高新区现有支持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势产业集群和优良企业资源进行全面宣传。(发展策划局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投资服务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2)建立日常宣传报道机制,对高新区股权投资产业相关的重大事件进行及时报道。(发展策划局牵头,经贸发展局、科技局、投资服务局、创新中心、软推办、医推办等单位配合)    

(四)加快股权投资相关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帮助股权投资机构挖掘项目资源并拓宽市场退出渠道,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产权交易所,加快区域性市场体系建设。    

(1)加强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旗下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国技术交易所和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等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其市场资源优势,进一步完善高新区产权交易市场服务体系。(经贸发展局牵头,投资服务局、工商局、高投集团配合)    

(2)推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及旗下的金融资产、商品、环境等交易所落户高新区并加快发展。(经贸发展局牵头,投资服务局、工商局配合)    

名词解释:    

天使投资:自由投资者或股权投资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原创项目构思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和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    

种子期企业: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本文“种子期企业”是指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根据其核心技术或商业创意,通过创造性地探索研究,形成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项目成果阶段,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初创期企业:参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本文“初创期企业”是指创业者或创业团队将其经过种子期探索研究所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成果向产业化转变的阶段,从业人员2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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