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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融资租赁合同
来源: 时间:2013-01-05 点击次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专营融资租赁业务之外的任何民事主体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2)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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