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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如水,宜疏不宜堵
来源: 时间:2012-11-23 点击次数:

  除了犯罪者自身因素以外,集资犯罪还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因素、市场因素、制度因素、道德因素以及心理因素相关。可以说,集资犯罪是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白建军

  目前,对于民间融资的讨论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集资这一类罪,为何在金融市场秩序之上要悬挂一把刑法之剑呢?其实,金融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经营的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犯罪,尤其是与资金募集有关的刑事犯罪,具有连锁性、渗透性和扩散性,不仅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还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进而引发政治危机、政权危机。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和准入门槛,没有比较严格的刑法规制,金融秩序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势必陷入混乱之中。但是,仅仅依靠严厉的刑法规制整个金融秩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就需要解释非法集资案件出现的原因。不能否认,非法集资的前提是有资可集,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首先说明资金充裕,这就与经济发展程度高度相关。经研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少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呈高度正相关关系。总之,资金如水,水满则溢。而溢出来的资金往哪里流呢?自然规律是水往低处走,资金则是往洼地里流。据观察,与非法集资有关的资金洼地至少有五个:市场洼地、监管洼地、道德洼地、心理洼地和理财洼地。

  所谓市场洼地,就是指由市场供需关系的失衡引导的资金非法流动。一方面,投资渠道不是很畅通;另一方面,有些中小民营企业迫切的资金需求又得不到贷款。于是,民间非法借贷、非法发放企业债券等行为便在所难免。既然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可能形成集资洼地,那么,对非法集资最好的控制不是刑法而是市场手段。换句话说,集资犯罪的多发,与市场手段的缺乏、单一、滞后等因素有关。

  而如果政府的事前监管缺位,出现监管洼地,也会导致资金的非法流动。通常来说,非法集资案件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那么对于这样的案件,当地政府如果事前听之未听、闻所未闻或者即使听说过、发觉了,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就是助推剂。因此,政府的监管缺位是导致集资犯罪多发的因素之一。

  道德洼地是指由信赖关系的滥用所引导的资金非法流动。民间借贷通常是从亲人、朋友或生意伙伴着手,是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之上。而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则是对于这种信赖关系的违反和破坏,是背信弃义的行为。可见,如果缺乏制度保障,仅仅依靠信赖关系引导的资金募集是相当危险的。

  心理洼地是指由非法集资被害人的心理死角(自我保护的盲点)所引导的资金非法流动。轻信、贪利往往是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共同特征,同时也给诈骗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所以,心理洼地的存在意味着非法集资犯罪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号召力,不论合法投资渠道是否通畅,只要民间有钱,就会有非法集资。

  最后,理财洼地是指利用所谓的委托理财合同引导的资金非法流动。委托理财通常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活动。其中,非法的委托理财通常是指违反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行为。这样实质上等同于借贷,超出委托关系的范畴和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发现,非法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其发案率并不高,不到样本总数的百分之十。但是,其涉案金额却是所有形式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最高的。从这个角度上看,非法委托理财是危害性较大的一种非法集资。

  从以上五个角度来看,犯罪者对金融秩序以及他人财产权益的蔑视,已经不能用来充分解释非法集资犯罪产生的原因。除了犯罪者自身因素以外,集资犯罪还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因素、市场因素、制度因素、道德因素以及心理因素相关。可以说,集资犯罪是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然如此,单靠事后的刑罚惩戒,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非法集资而言,刑罚手段的运用不当只会对资金的正常流动造成堵塞。资金如水,更重要的是尊重其客观规律,加强对经济运行、民间资本的疏导,合理利用刑法手段进行调整,才是有效控制非法集资问题的必经之路。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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