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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经济自由的基本问题
来源: 时间:2012-11-23 点击次数:

  除了维护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外,更要赋予民间融资活动更多的制度化的载附机会。使得民间融资参与者中的良币可以借助合法化的身份,减少来自国有经济和民间经济两方面的劣币的侵蚀

  缪因知

  如今,民间融资俨然成为了一个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一状况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是由于过去的法律与政策采取了不恰当的限制甚至禁止立场,导致对正常的经济需求的制度供给产生了扭曲。故而,当下讨论此问题时不妨有一个从根上正本清源的态度。

  无疑,早在国家承认民营企业和民间商业活动合法性之后,民间融资需求的正当性(且是不亚于国企融资需求的正当性)就应该成为一个在实在法上确定了的话题。可是,国家的相关制度配套却一直没有跟上,造成了事实上的民间融资需求低人一等,远远未能在国家和国有经济主导的直接融资渠道(证券市场)与间接融资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中获得应有的满足。虽说融资在总量上必然存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但民间融资需求和国企融资需求却并未在机会上实现平等的竞争。

  在此背景下,民间融资者并没有“等靠要”,而是主动通过市场手段来搜集民间闲置资金满足需求。这既是对受歧视的现实的无奈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优越性。因为传统的大型资金提供机构在占尽高端市场之际,必定无心开发低端市场,与其强按牛头让喝水,不如由民间资金来补给民间需求,还能收到灵活定制之效。换言之,国家主导的传统资金提供渠道本应正视民间融资需求的蓬勃兴起,即使其疏于应对,通过放松民间资金自我给养,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一需求。

  然而,长期以来,出于国企一贯的与民争利、垄断业务的行为模式,任何制度化、成型化的民间资金汇集提供机制,如民营金融机构、地方证券交易平台都受到了持续不断地打击。任何群体性的放贷、集资更是不问前因后果地被视为本身违法。其理由固然包含了对不规范行为的遏制。但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同期四大国有银行、沪深证交所中的大国企上市公司的弊案也此起彼伏,部分投资受害者至今在奔走呼号。

  更重要的是,源于基本规律的民间融资需与供并不会因为禁止而消失。事实上,这种不息的活力正是中国经济三十年来腾飞的关键。区别只在于,当有形的、阳光的尝试成为出头鸟时,更多人选择了地下的方式。这里面自然掺杂了心怀歹意者,但更可能的是令游走于阴影中的正常经营者也渐渐滑向负面的彼岸。当大国企正被越来越多的要求通过透明化的制度建设来规范经营者行为时,指望夹缝中生存的民间资金运作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做到至大至公,自然不切实际。而由此指责其本质上不可靠,也有失公允。至于用种种技术上也显得证明力不足的方式来进行司法惩处,更是不可取。

  由此不难发现,正确的道路仍在于因势利导,除了维护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外,更要赋予民间融资活动更多的制度化的载附机会。使得民间融资参与者中的良币可以借助合法化的身份,减少来自国有经济和民间经济两方面的劣币的侵蚀。从法律上讲,区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与普通融资并非难事,要害只在于“允许才可为”而非“不禁止即可为”的规制思路令民间融资陷入身份困局。此外,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不可僵化理解,市场不可能无风险,要做的是用可控可测度的个别风险来置换不可控不可测度的累积风险。

  其实,民间融资本是一个基本的经济自由问题,要借助现实的利害分析来获得支持已然令人略觉悲哀。所幸及时出发犹未晚。例如在已经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实践效果颇佳,需要的是更大范围内的推广。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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