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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诉沙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沙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伙荣。
  被告:深圳粤沙农牧工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伙荣。
  被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沙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粤沙农牧工贸公司、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4日以原告现与各被告正在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有意偿还原告的债款,因此,原告认为现在没有必要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及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减半收取为30005元及财产保全费25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  胡炜东
代理审判员  王会峰
二OO六年   
书 记 员  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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