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典型案例>开发企业
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志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11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莉。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民四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秀兰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代理审判员  岳为群
二OO八年 
书 记 员  黄 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