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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与广州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纠纷案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1-09 点击次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执字第3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 1 月 11 日向被执行人广州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2007年1月22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属于被执行人广州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金祥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越秀区站前路193号A1202(面积195.8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04324号)、A1203房(面积291.2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04323)、3E12房(面积23.81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3462211)等房产所有权。


执 行 员  吴国庆
二OO七年 
书 记 员  王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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