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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与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投资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8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34号

  原告李锦(英文姓名:LindaLiJin),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瑙鲁籍华侨,住85AIWONAURU,中国经常居住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大岗二巷智景花园E-907。
  诉讼代理人周炳星,广东凡立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嘉龄印铁制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贻斌,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余小元,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锦(LindaLiJin)起诉认为:2000年4月以来,原告向被告投资925万元,按双方约定截至2003年3月底,原告可获得双倍的回报;若延长投资期一年,可另外获得50%的利润回报,即462.5万元,总计2310.5万元。2003年3月27日,双方签订《抵押还款合同》,约定如被告能在2003年4月1日前偿付投资资金及回报利润2000万元,则余款予以免除。若逾期,则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取消减免优惠。同时,被告提供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龙工业区中心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抵押给原告作担保。2003年5月10日,双方又签订《抵押还款补充协议》,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原告经常居住地即广州市的人民法院裁决。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312.50万元及自2003年4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共欠原告债务2852.5万元,具体包括:原告向被告投入的资金925万元、截至2003年3月止的投资利润1387.5万元以及截至本案起诉日止,被告尚欠原告的逾期还款利息540万元;
  二、原告放弃上述本金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所产生的利息;
  三、被告在2004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100万元,余下款项在14个月内分14期还清。其中,前13期在每月10日前支付200万元,最后一期付清余额152.5万元;
  四、如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当期债务,则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余下全部债务;
  五、案件受理费15263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汉森  
代理审判员 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 张立鹤  

 
二OO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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