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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元支行与厦门国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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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再字第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故宫路102号。
  负责人:苏宜祥,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宇,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尚铎,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国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南路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黄田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旭东,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元支行因与原审被上诉人厦门国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定期储蓄存单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6月18日作出(1997)经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城市合作银行开元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0年8月25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原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1997)经终字第1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宫 鸣    
代理审判员 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 陈 佳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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