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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临潼瑶光旅游集团与陕西省礼泉袁家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8 点击次数: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民二监字第35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临潼瑶光旅游集团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礼泉袁家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临潼瑶光旅游集团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省礼泉袁家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2月21日作出(1996)经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礼泉袁家农工商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德咏  

 
二OO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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