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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南泉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存单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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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经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什邡市南泉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镇。
  法定代表人:李怀应,该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春雷,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玉沙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孙荣根,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继红,该委员会副主任。
  上诉人什邡市南泉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存单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奚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伟、代理审判员王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旭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奚晓明    
审 判 员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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