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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与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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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献志,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水西花园13区5号。
  法定代表人:曹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宇,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显志,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万琦,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系湖南常德万琦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于湖南省常德市第一看守所在押。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德山支行(以下简称德山建行)为与被上诉人中天诚(天津)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万琦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湘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11月6日以(2000)民终字第120号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德山建行,在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山建行收到上述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竹梅    
代理审判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贾劲松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关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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