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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返还垫资款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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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00)民终字第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原名万县市万川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
  法定代表人:兰一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隆发,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俊,该院工作人员。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万川经济发展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返还垫资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仕浩    
代理审判员 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 贾劲松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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