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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董炳南股东权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7 点击次数: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佛山大道养征大楼6、7层。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芸,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家雯,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炳南,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城门西路17号503房。
  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炳南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公路公司按1元/股计付股权转让金即19573。54元给董炳南。
  本院查明:1999年10月,董炳南与公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路公司职员。2002年4月,公路公司转制。根据转制方案,董炳南可按 “一般经营骨干”认购公路公司股份。2002年10月28日,董炳南缴纳股份价款2000元,同时向公路公司借款19262元,用于购买公路公司股份。2003年8月1日,董炳南与公路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11月4日,公路公司在《协议书》上认可按董炳南缴纳股款2000元及借款19262元,再加上这两部分的双八折优惠,以及1、2号楼土地价值,即按40000股购买董炳南所持股份,但应减去借款本息。此外,公路公司还在该协议上认可按1元/股计付股权转让金。董炳南不同意按1元/股计付,故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董炳南向原审法院起诉,认为公路公司作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其净资产应在8000万元以上,而公路公司的总股份为2711.1万股,则每股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2711.1万股=2.95元,故要求公路公司按40000股、2.95元/股支付股权转让金,减去向公路公司借款的本息20246.46元,公路公司应支付97753.54元。公路公司则认为公司净资产为100100288.07元,但经过两次增资扩股,公司的总股份为10211。1万股,每股的净资产为 100100288.07元÷10211.1万股=0.98元,同意按1元/股计付股权转让金,也同意按40000股计付,减去借款本息,公路公司同意支付19612.91元给董炳南。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董炳南支付股权转让金40026元(按1元/股、40026股计算),扣除董炳南向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9262元及利息1875.15元(从2003年1月1日计至2004年8月31日),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董炳南18888。85元。该款项已于2004年9月9日支付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董炳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3元,由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钱 伟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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