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与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13-01-16 点击次数: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8)经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34号。
负责人:高庆堂,该证券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正街70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该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小庭,该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毅,该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良,该服务部主任。
上诉人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海口证券交易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南区国债服务部、武汉市国债服务部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60元不予退回,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晓明
审 判 员 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 贾 纬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