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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保森、荆大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及原审被告荆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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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5)

荆保森、荆大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及原审被告荆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四终字第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保森,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高村寺52号。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大田,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高村寺314号。
委托代理人王海泉,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事处索河路与京城路交叉口。
负责人王书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旗,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予川,该行职工。 
原审被告荆学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高村乡高村寺村高村寺292号。
上诉人荆保森、荆大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及原审被告荆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高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任一鸣
审判员 周国华
审判员 马常有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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