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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关于举办物权法讲座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各市、地、州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以来,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赵绍舜律师已多次应邀在成都、重庆等地讲解《物权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之后对听课单位如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成都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和监审处、成都市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处、成都市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成都市市土地拍卖中心、成都市市规划协会和有关房地产开发企、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听课律师的回访中,参会代表纷纷表示听课后收获很大,律师讲解《物权法》能够兼顾理论探讨与实际运用,既涉及宏观又突出重点,帮助他们及时学习了《物权法》,清晰透彻地了解了《物权法》对自己工作将要产生的影响,能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市建委监审处的代表称“专家讲课对理论钻研较多,且有些专家墨守陈规,但律师讲课比较灵活、实用,涉及司法实践较多,二者各有千秋,相得益彰。”市房管局法规处的参会代表称“在讲座中,律师将立法旨意、条文与案件结合,对实际工作人员来讲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而专家讲《物权法》是统讲条文,无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且律师讲课富有激情、趣味性强。”特别是在对有关律师的回访中,听课律师反映“赵绍舜律师的讲课帮助律师在短时间内系统高效的学习、理解了《物权法》,启迪了律师的思维,开阔了律师的办案思路,丰富了律师在《物权法》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知识,提升了物权法理论水平。”
        为了方便律师同仁学习《物权法》,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经研究并请示有关领导,决定从2007年8月11日起至《物权法》实施(即2007年10月1日),每周六下午2:30——5:30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0号华川宾馆举办“《物权法》与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由于赵绍舜律师对物权法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办案经验及授课经验,因此,本次讲座特邀赵绍舜律师担任主讲人。本讲座共分为八讲,前四讲以《物权法》为主,并与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相结合;后四讲以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为主,并与《物权法》相结合。凡对《物权法》和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有兴趣的律师同仁可前往上述听课地点凭律师执业证报名学习,因该次学习将产生如场地费、资料费等费用,听课律师每人每讲交纳50元人民币。欲了解详情请登陆www.hongsen-lawyer.com(授课提纲见附件)。
                                     
                                                                                   

 
                                                                                                                            

附件一:授课提纲


第二讲  《物权法》第二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会所、车位、车库权属和物业管理的影响
十七、《物权法》为什么没有对征收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或概括性规定
十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十九、《物权法》对传统三元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予以改造的立法本意
二十、《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所有权行使内容和限制及业主专有所有权转让法律后果的规定
二十一、《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权利归属的规定
二十二、《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的规定
二十三、《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发生效力
二十四、商品房房买卖合如何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的规定
二十五、《物权法》第十条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对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的影响
二十六、《物权法》第十二条记入登记簿之日物权变动生效对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的影响
二十七、《物权法》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具有起诉资格
二十八、《物权法》关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即业主成员权范围问题的规定
二十九、《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改变住宅用途限制条件的规定
三十、《物权法》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效力限制问题的规定
三十一、《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性质及用途等问题的规定
三十二、《物权法》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负担及收益分配规则的规定
三十三、《物权法》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和对管理人有权更换权规定
三十四、《物权法》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范围及业主的监督权的规定
三十五《物权法》关于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业主的诉权的规定
三十六、《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三十七、《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埋藏物的规定
案件:9例
 

第三讲  《物权法》第三编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影响
三十八、《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定义性规定  
三十九、《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即空间权的规定
四十、《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规定
四十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规定
四十二、《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四十三、《土地司法解释》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合同是否有效?
四十四、《土地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合同是否有效?
四十五、《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四十六、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如何适用 《物权法》的新规定
四十七、如果车位、个人绿地应办产权,是应当在土地权证书上明示还是房屋产权证书上明示?
四十八、《物权法》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四十九、《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调整的规定
五十、对《土地司法解释》第六条出让人解除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五十一、《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规定
五十二、《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处理原则的规定
五十三、《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的规定
五十四、《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案件:6例


第四讲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对融资和金融担保的影响
五十五、关于担保物权定义的一般规定
五十六、《物权法》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十七、《物权法》关于主债务转移对第三人担保责任的影响的规定
五十八、《物权法》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下担保权实行规则的规定
五十九、《担保法》与本法冲突时如何适用的规定
六十、《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定义的一般规定
六十一、《物权法》关于可抵押的财产和集合抵押的规定
六十二、《物权法》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
六十三、《物权法》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及其效力和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的规定
六十四、《物权法》关于抵押权设定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关系的规定
六十五、《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
六十六、《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
六十七、《物权法》关于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或者变更及其效力的规定
六十八、《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受偿顺位的规定 
六十九、《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途径和方式的规定
七十、《物权法》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关系的规定
七十一、《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特征及其适用范围的规定
七十二、《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的规定
七十三、《物权法》关于最高额抵押适用法律的规定
七十四、《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定义的一般规定
七十五、《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出质和限制转让的规定
案件:6例


第五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如何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
七十六、《商品房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七十七、《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七十八、《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销售广告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七十九、《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
八十、《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认定
八十一、《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对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影响
八十二、《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记备案与预售合同的效力
八十三《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
八十四、商品房房买卖合如何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的规定
八十五、《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恶意违约、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八十六、《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恶意串通的概念
(二)恶意串通的效力
八十七、《商品房司法解释》关于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
八十八、《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案件:28例


第六讲  在商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中如何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
八十九、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瑕疵
九十、房屋面积误差
九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期限
九十二、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九十三、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九十四、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迟延的责任
九十五、办理房屋证书不能的责任
九十六、《物权法》第十条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对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的影响
九十七、《物权法》第十二条对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的的影响
九十八、产权机关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的规定
一零零、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如何适用 《物权法》的新规定
一百零一、如果车位、个人绿地应办产权,是应当在土地权证书上明示还是房屋产权证书上明示?
一百零二、包销合同的性质
一百零三、商品房包销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百零四、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诉讼地位
一百零五《物权法》关于可抵押的财产和集合抵押的规定
一百零六、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未能签订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问题
一百零七、担保贷款合同的解除权
一百零八、担保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并审理
一百零九、出卖人可以成为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入
一百一十、出卖人不应成为担保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案件:26例


第七讲  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造价鉴定和施工合同在《物权法》第四编中的适用
一百一十一、《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百一十二、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一百一十三、建设工程价款和利息的起算时间
一百一十四、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量发生争议的处理原则
一百一十五、建设工程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一百一十六、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的认定
一百一十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按固定价结算的规定
一百一十八、建设工程可以不全部鉴定的几种情形
一百一十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一百二十、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可以为共同被告
一百二十一、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一百二十二、关于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及纠纷的处理
一百二十三、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程款结算担保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一百二十四、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工程款结算担保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一百二十五、《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的时间
案件:18例


第八讲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合作建房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三编的新规定
一二十六、《物权法》关于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百二十七、《物权法》关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规定
一百二十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百二十九、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一百三十、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一百三十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
一百三十二、一地数次转让合同的处理原则
一百三十三、划拨土地转让未经批准的效力认定
一百三十四、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纠纷
一百三十五、划拨土地直接转让的纠纷处理
一百三十六、《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归属关系认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定
一百三十七、《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规定
一百三十八、《土地司法解释》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规定
一百三十九、《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一百四十、《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名为合作实为房屋买卖的规定
一百四十一、《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名为合作实为借款的规定
一百四十二、《土地司法解释》关于名为合作实为租赁的规定
案件:18例


第一讲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对不动产登记、房屋转让和风险转移的影响
一、民法典结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1948年——2007年)和体系结构
三、《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五、《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公示方法的规定
六、《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七、《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与《物权法》第九条已经抵触
八、《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
九、《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十、《物权法》关于登记机构在登记中禁止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十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时间的规定
十二、《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
十三、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中的更正和异议登记制度
十四、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如何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预告登记的规定
十五、《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
十六、关于动产物权的取得
 案件:7例
(说明:因第一讲已于2007年8月4日结束,为了使各位律师同仁完整的学习《物权法》,特将第一讲调整至9月29日下午补讲。)

附件二:

课  程  安  排

 课    程    安    排

 案 例

2007年8月11日   14:30—17:30     第二讲《物权法》第二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对会所、车位、车库权属和物业管理的影响

 9例

2007年8月18日   14:30—17:30     第三讲 《物权法》第三编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影响

 6例
2007年8月25日   14:30—17:30     第四讲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对融资和金融担保的影响  6例
2007年9月1日     14:30—17:30     第五讲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何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  28例
2007年9月8日     14:30—17:30     第六讲 在商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中如何适用《物权法》的新规定  26例
2007年9月15日   14:30—17:30     第七讲 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造价鉴定和施工合同在《物权法》第四编中的适用  18例
2007年9月22日   14:30—17:30     第八讲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合作建房如何适用《物权法》第三编的新规定  18例
2007年8月4日     14:30—17:30     第一讲《物权法》第一编总则对不动产登记、房屋转让和风险转移的影响   7例


附件三:

讲座报名回执表(此表复印有效)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参训人员 职务   联系方式 所选课程 
                                   
       
       
       
       
       
       

【报名须知】
1、讲座时间:2007年8月-9月 每周六下午14:30:00—17:30
讲座地点: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0号华川宾馆(028-86317598)
报名地点: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22号3单元,乘电梯上四楼,二环路人南立交桥西南侧,中华园旁,距二环路50米。)
2、资料费、场地费等:每人每讲50元人民币。
3、详情请见泓森新闻 http://www.hongsen-lawyer.com/news/News_Display.php?NID=278&Language=GB 
联系人:尹主管(13688175682)     马律师(13688173036)   
电  话:028—85120701  85121907    传  真:028—85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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