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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重庆)《物权法》在房地产开发中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物权法》在房地产开发中的理解与适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由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主办的“《物权法》在房地产开发中的理解与适用”专题讲座将于2007年4月24—25日在重庆园林大酒店举办。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参加。
      国家新出台的《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此部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房地产领域将进行一次重大的制度改革;同时《物权法》施行后,将可能引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属之争。
      《物权法》生效还有半年时间,届时我们将如何应对这一变化?在可能出现的大量纠纷中怎样才能处于主动地位?哪些条款将对中国房地产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又将在今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如何防范《物权法》带来的新的法律风险? 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
      为此,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在深入研究大量资料并与多位相关资深专家研讨的基础上,精心准备,最终形成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为期两天的培训内容。本课程将《物权法》条文与物权法理论和案例相结合;将《物权法》条文与立法说明和立法意图相结合;将《物权法》条文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结合,使听课学员即学即用,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从而达到“抓住重点,有的放矢;结合实际,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有很多针对《物权法》开设的法律讲座,但是律师讲解物权法,在全国还不多见,而作为一名资深律师,讲课的最大优势正在于具有极强的实践性与针对性,也更具有实用性。
      担任此次讲座的讲师是多年来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并具有丰富培训经验,且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等解决了大量疑难纠纷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其中本次讲座的主讲人赵绍舜律师长期对《物权法》进行跟踪研究,并多次应邀与多位物权法起草人一起参加 《物权法》研讨会,因此本次讲座一定会使学员疑惑而来,满载而归!
      平凡的人叹息昨天,优秀的人把握今天,而卓越的人则规划明天!为了我们共同美好的明天,我们真诚地期待着您的到来!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
                                                                                                                           二00七年四月
时间
      2006年4月24—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地点
      重庆园林大酒店(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3号)
【讲师介绍】
      赵绍舜 主任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都市清理工程欠款办公室法律顾问、成都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法律顾问,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理事、成都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理事等。2006年2月被《四川房地产》、《四川房地产月度景气指数》评为2005年度“优秀通讯员”。 2007年2月被《四川房地产》、《四川房地产月度景气指数》评为2006年度“优秀通讯员”。2006年4月被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评为2005年度成都市“清理工程欠款工作先进个人”。 2007年2月被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评为2006年度成都市“清理工程欠款工作先进个人”。
      2004年至2007年间,赵绍舜律师应四川省法制局、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清理工程欠款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成都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成都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建筑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邀请先后在《四川省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04’中国成都·物业管理论坛”、 “四川省首届物业管理论坛”上演讲,并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就《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土地出让与转让司法解释》、《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多次专题讲座。
      叶科文 副主任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大学英语及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94年开始担任律师以来,先后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办理多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在良好的英语和经济学基础上,深入研究和实践房产、建筑工程法律,具备很高的专业领域服务水平,先后担任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律师事务所、景观环境设计事务所法律顾问。多次为企业改制、公司成立、项目施工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
【课程安排及讲课提纲】
第一讲 《物权法》起草与审议过程和相关重要登记制度的设立
(时间2007年4月24日上午9:00—12:00,主讲人赵绍舜律师)
一、民法典结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物权法颁布为制定民法典垫定了基础
(二)、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物权法》的立法宗旨
(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法》立法过程(1948年——2007年)和体系结构
(一)、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三、《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
(一)、物权法中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争议
(二)、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设计上的争议
(三)、阻碍物权法立法进程的两种极端思潮
(四)、物权法起草中关于“姓社和姓资”的争议
四、《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二)、关于平等保护原则
(三)、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五、《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公示方法的规定
(一)、什么是物权的公示
(二)、物权公示的形式
(三)、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
(四)、物权的公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六、《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案例1 王某某诉李某某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的例外
(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七、《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
(一)、目前登记机构的混乱状况
(二)、《物权法》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八、《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审查制度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应审查的内容
(二)、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
(三)、从《物权法》本条规定的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来看,采用的应当是实质审查模式。
(四)、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物权法》关于登记机构在登记中禁止实施的行为的规定
(一)、北京大学的巩献田教授对此条的意见
(二)、登记机构不得变相乱收费
十、《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时间的规定
(一)、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发生效力的时间大致有三种说法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2 陈豪等诉某房地产管理局出具房屋产权证明行政争议案
十一、《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的规定
(一)、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债权与物权的性质决定的
(二)、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进行区分,是由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物权变动的模式决定的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要注意的问题
十二、《物权法》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区分及关系——关于物权变动中的更正和异议登记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二)、司法实践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3 某投资公司主张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4 女儿购买但将产权办在母亲名下的房屋被母亲私自卖与他人
(一)、物权正确性的判断
(二)、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界定与区别
(三)、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别
(四)、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关系
十三、《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
(一)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的情形
(二)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究竟为国家赔偿责任还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
(三)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四)适用本条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5 陈星、李丹诉某市房产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纠纷案
案例6 夏飞诉某市房产管理局所有权证案——房产证和土地证关系
十四、关于动产物权的取得
(一)、动产物权以交付取得物权
(二)、动产物权以交付取得物权的例外规定即登记对抗主义
案例7 物权法中的真实观念——李习民诉吴淇单方出卖夫妻共有汽车纠纷案
第二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时间2007年4月24日下午14:00—17:00,主讲人赵绍舜律师)
十五、《物权法》为什么没有对征收不动产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或概括性规定。
(一)、各国法律对政府的征收行为进行严格控制的主要途径
(二)、对本条规定争议最大、最难以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物权法》是否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或概括性规定
(三)、被征收人不服政府的征收决定,只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案例8 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具备哪些条件?行政机关是否有义务告知相对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和依据?
十六、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界定历来存在着争议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
(四)、建筑物管理团体
十七、《物权法》对传统三元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予以改造的立法本意
(一)、《物权法》突出其具有的人法(管理制度)因素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十八、《物权法》关于业主共有所有权行使内容和限制及业主专有所有权转让法律后果的规定
(一)、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往往难以回应实践中大量的区分所有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本条第一款其含义可从三方面理解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十九、《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权利归属的规定
案例9 足以载入成都房地产开发史册的里程碑之讼
(一)、从本条制定过程中的变化上看,会所不归业主共有,但有权威学者却认为“会所”等同于“其他公共场所”,这将会给司法实践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二)、本条规定遵循了“当建筑物有固定使用方法并属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生活利用不可缺少的共享部分,不得约定为专有”的法律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的规定
(一)、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激烈争论的几种观点
(二)、《物权法》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的三点理由
(三)、怎样理解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一、《物权法》关于业主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中的纠纷不具有起诉资格
二十二、《物权法》关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即业主成员权范围问题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的几个方面
(二)、《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的表决权形式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三、《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改变住宅用途限制条件的规定
案例10 业主擅自装修、改建住宅被判败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有关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二)、目前的业主“住改商”既普遍且引发了不少矛盾
(三)、限制“住改商”是我国政策和规章长期确定的一项规范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四、《物权法》关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范围及效力限制问题的规定
(一)、各国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立法模式
(二)、业主大会的召开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五、《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性质及用途等问题的规定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不尽相同
(二)、如何确定维修资金数额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六、《物权法》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负担及收益分配规则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的“建筑物”,主要指建筑物共有部分
(二)、理解这一条款,主要应把握的两层含义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七、《物权法》关于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和对管理人有权更换权规定
(一)、物权法吸收了双轨制的物业管理方式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注意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十八、《物权法》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范围及业主监督权的规定
(一)、理解这一条款主要应掌握的几个方面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二十九、《物权法》关于业主责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行为的管理、业主的诉权的规定
(一)、成员权既有“物法性”,又有“人法性”
(二)、本条第一款依照成员权的属性特征,规定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11 小区物业管理招标争议案
三十、《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案例12 共同共有人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法院保护谁呢?
案例13 袁航不服某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吗?
(二)、《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三十一、《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一)、构成遗失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
三十二、《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动产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三十三、《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一)、拾得遗失物的概念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定义务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当注意区分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中的几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三十四、《物权法》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的规定
(一)、接受遗失物的有关部门为遗失物的保管人和责任人
(二)、保管人需履行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的义务
(三)、发布招领公告形式和时间
三十五、《物权法》关于拾得人和作为保管人的有关部门应履行对遗失物的保管义务的规定
三十六、《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案例14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
(一)、本条规定的三层内容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三十七、《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经发布招领公告后逾期不被领取时其权利归属的规定
(一)、我国《物权法》采纳遗失物之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
(二)、遗失物是与权利人(失主)的身份或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不应受六个月限制
三十八、《物权法》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案例15 张保富诉陈天魁埋藏物银锭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一)、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权利归属
(二)、拾得人拾得漂流物、发现人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后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三)、发现的埋藏物或隐藏物属于国家文物的三种法律责任
第三讲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转让
(时间2007年4月25日上午9:00—12:00,主讲人赵绍舜律师)
三十九、《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的定义性规定
(一)、专家学者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名称、以及权利客体的分歧
(二)、对本条的理解涉及的几方面问题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四十、《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范围即空间权的规定
(一)、对土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权利是否应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种类?
(二)、怎样理解本条关于空间权的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四十一、《物权法》关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的规定
(一)、《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方面并没有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
(三)、解决取得土地的纠纷以其设立方式决定是行政还是民事
案例16 国土局出让的土地存在瑕疵,其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四十二、《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规定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二)、《物权法》通过本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具体规定,解决了理论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的长期争论
(三)怎样理解《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规定
(四)影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特殊情况
案例17 某开发商与市建委、市政府的拆迁安置工程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四十三、《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一)、对本条主要从六方面来理解
(二)、要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关系
(三)、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登记机构的义务
四十四、《物权法》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一)、《物权法》通过本条对我国现行合理利用土地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重申
(二)、根据本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对本条的理解应涉及的问题
案例18 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金的调整
案例19 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合同的处理
四十五、《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规定
(一)、根据本条的具体内容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条的理解应涉及的几方面问题
(二)、在因出让金支付方面发生纠纷时,应注意的两个方面问题
案例20 某市土地管理局是否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案例21 土地行政机关能否以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为由,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十六、《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属归属关系认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内容立法者的意图是解决实践中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合资、合作建房的权属纠纷
(二)、对本条的理解应涉及的几个方面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四)、最高人民法院《土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22 合作开发房地产是否须经政府登记批准
四十七、《物权法》关于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土地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思考
四十八、《物权法》关于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规定
四十九、《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处理原则的规定
(一)、现行法律法规确立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原则
(二)、现行法律法规建立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以及地上建筑物等的处理原则存在瑕疵
(三)、在《物权法》立法研究中,对本条的不同观点和意见
(四)、根据本条具体内容,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对本条的理解涉及的几方面问题
(五)、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条应注意的问题
五十、《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物权法》对本条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五十一、《物权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情形
(二)、对我国现行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制度,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三)、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讲
(时间2007年4月25日下午14:00—17:00,主讲人叶科文律师)
五十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五十三、担保物权的立法概况
五十四、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的对象)
五十五、担保物权的种类
案例23 服装厂清算组诉建筑公司返还房屋案
五十六、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变化
五十七、反担保
五十八、担保合同与物权的效力
案例24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五十九、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担保物权的几个重要制度
案例25 任某诉某县工艺厂在建工程抵押纠纷案
案例26 债务履行期限未到是否能行使担保权
案例27 保证担保和抵押物担保并存的借款合同案
案例28 飞驰公司与典当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

讲座报名回执表(此表复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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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培训有何建议?  
(请回传至028-85120703)

【报名须知】
1、培训费用:每人480元人民币(含场地费、资料费、讲师费、午餐费等相关费用)。
2、现场报名时间:20074 17日—23 每天900-1700
3、报名地点:重庆园林大酒店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3号(马家堡车站旁)
前台电话:02368711128
4、提前报名方式:请于2007423日前将听课人数回传至028—85120703,或者发送邮件至:hongsen-lawyer@126.com
(欢迎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预订座位。名额有限,欲报从速!
5、电话028—85120701 85121907 13688175682 尹小姐 颜小姐
相关详情请见:www.hongsen-lawyer.com
本所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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