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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程保修和造价鉴定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第四讲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及工程保修和造价鉴定

 

一、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的处理原则

(一)《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

   (三)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

案例1: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的处理

二、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可以为共同被告。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三)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认定

三、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为什么要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三)什么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        

(四)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解析

(五)对《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大胆突破传统理论之探讨

案例3、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合同的义务

四、关于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及纠纷的处理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关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保修的规定

(三)保修期间拖延履行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伤害,保修人应承担的责任

案例4: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各自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

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四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三)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六、建设工程可以不全部鉴定的几种情形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条文主旨

(二)有关鉴定的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对《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5: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6: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

七、《司法解释》正式施行的时间

(一)《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二)本条的含义

(三)对本解释生效时间的理解

(四)关于《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五)关于本解释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相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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