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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知识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31 点击次数:

土地法律知识

 

★我国土地的权属分类有哪些?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哪些?

●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以招标、拍卖、挂牌为主,协议方式为辅。

★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什么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流转?

●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具备上述条件,并按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国集体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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